各地融资租赁公司扶持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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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融资租赁公司扶持政策参考


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业务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3〕119号)内容摘要

1、入驻奖励:对新引进的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10

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贡献奖励:①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②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③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④三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

币。

3、服务产业发展奖励①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三年内,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③三年内,在海沧工商登

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

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

贴200万元人民币。

4、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海沧相关的人才、住房、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参考链接:https://www.waizi.org.cn/rulc/44123.html

二、《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7〕9号),有效期5年,于2022年6月底出台了新的扶持办法,比2017年版本补助力

度更大,内容摘要:

1、落户奖:按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户奖励采取分阶段给予方式。累计投放融资租赁金额与实缴注册资本金相等时,给予50%落户奖励;累计投放融资租赁金额为实缴注册资本金1.5倍时,给予剩余50%落户奖励。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增资扩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增资实缴到位且

完成商事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增资部分予以奖励。

2、经营贡献奖:①办法实施前已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自落户金融高新区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照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低于100万元(含)的不

予奖励。企业员工个人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不计入企业经济发展贡献考评。

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已得到5年的经营贡献奖扶持,但在本办法实施后进行增资扩股的,在该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增资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 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此项奖励为增资单次奖励,仅奖励增资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

本办法实施后落户金融高新区的,在该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

贡献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率(较

上一年度,下同)在20%(含)以上、50%以下的管理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率在50%(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经济

发展贡献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在金融高新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购买时间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金融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租赁合同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租赁合同实际计租面积核算。租金补贴从融资租赁企业正式缴付租金月份起计,以连续12个月为周期

申报,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人才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企业仍在我区合法存续经营的,本办法实施期间,按照个人年度经济发

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业务奖励:购买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实际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实际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际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南海 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交易合同奖励上限不超过300万元,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

元。

融资风险补贴:帮助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贴,

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租赁贴息: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实现取得生产设备的,每年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如该生产设备属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或者由南海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每年按照相应融资金额 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融

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3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已审批备案,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且实缴资本(仅限于货币出资)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从业人员。骨干人员是指在扶持对象内年工资薪金纳税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7万元以下且依法完税的从业人员。

参考链接:http://wsw.manhsi.goy.cn/fsnhg'zwgk/xxrk/xxgkml/grmgf/gzwj/gfxwj/content/post5337165.html

三、《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

号),内容摘要:

1.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

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

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

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的50%给予奖励。

参考链接:http://cz.ti.gov.cn/zngk53713/xcwix/rcwist/202012/420201211.4818112.html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

〔2012〕350号),内容摘要:

1.设立奖励: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

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

 
 

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

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纳税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

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3.投资奖励: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可按年度净利润1.5%

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参考链接:http://was.zgzllm.com/index.phg?mcontontkeindexkshomtcatid-1510kid--320

五、《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1、开业奖励政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一次性奖励1,500

万元人民币。

2、财政补贴政策: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3、人才政策:注册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三会(注: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可享受每人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20万元;(2)由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注: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局认定),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40%作为补贴;其

普通管理人员,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20%作为补贴。

4、业务奖励政策: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该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 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500万元。

参考链接:http://www.zgzllm.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529&id=2323

六、《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内容摘要:

1、税收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 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2、注册奖励: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

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

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

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

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3、经营奖励: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

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参考链接:http://ftz.gd.gov.cn/irl/content/pust915965.html#zh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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