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官宣!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这么管

发布日期:2023-07-20 16:25:15   来源 : 租赁杂谈    浏览量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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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官宣!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这么管

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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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发布融资租赁监管文件,对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展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关要求,与此前吉林省出台的规定相似,以报备为主。一、陕西监管:省外租赁公司来陕经营需报备展业
  7月19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提及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展业的相关要求:“在省外注册登记未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陕西辖内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必须向业务发生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备业务情况,县级监管部门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业务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管;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长期开展业务(业务连续发生1年以上)须报备展业。”此外,《细则》有几个规定,与此前其他省份发布的文件相比较少见,可加以关注:

1、融资租赁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责任承接等做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接受县级监管部门监督。

2、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明示收费内容,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3、建立违规经营信息库,记录融资租赁公司及股东、董监高人员相关违规行为信息,定期在行业内部通报,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

4、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跨省展业监管引发关注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令融资租赁行业最为关注的一条规定是:“(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在上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已有多地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监管文件,但仅有个别地区提及有关融资租赁跨省经营的监管内容。吉林。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金融监管方面发布的《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内蒙。2022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服务范围】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贵州。2023年7月初,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有关监管文件透露,在该省新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只能在省内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在有关申请表上,“设立时经营区域”对应只有一个选项“是否全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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